第一部分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课堂行为规范
1.学生应该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期间不得进入教室,可在课间进入教室,向老师说明迟到原因,并向老师表示歉意。
2.学生应尊重老师,举手示意回答问题。衣着装扮要得体、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
3.学生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实验报告和教师提出的各项要求。上课时应关闭手机、禁止说闲话、吃东西,不准看与此课无关的书籍、报纸或做其他课程的作业;未经老师同意不得擅自走动和出入。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者,教师有权要求其离开教室,并按旷课处理,并给与警告处分。
4.教学楼和教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吵闹、喧哗,打扰他人上课或休息。自习时间亦同上要求,保持肃静,如有违反给与警告处分。
5.教室只作为上课及自习之用,不得作为他用。使用时要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纸屑、瓜果皮核,严禁随地吐痰。
6.课上同学之间互相尊重不同国家、不同民族间的宗教信仰,不得在课上打架、争吵、挑衅,影响老师的正常授课。
(二)、请假须知
1.凡是假期(包括寒暑假、春秋假)离开学校外出者,需到国际交流中心填写假期去向表。
2.在校期间,不经管理老师批准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3.因病请假,一天之内的,可通过班长向任课教师请假并报告管理老师;请假在三天之内的,填写请假申请表,由学生管理老师批准;请假在一周之内的,需填写申请表并需出具医院证明,报国际交流中心批准;一周以上,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附医院证明),由国际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领导签字批准。
4.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经核实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的,由学生管理老师批准;一周之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报国际交流中心批准;一周以上,由国际交流中心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5.留学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半个月。
6.留学生请假获准后,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续假手续。
7.留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处。
(三)、社会礼仪规范
1.礼貌待人,尊敬师长,见到老师后要主动问好。
2.进入他人房间要先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
3.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要遵守乘车规定主动刷卡或投币,遇到老人、小孩主动让座。
4.进入公共场所如:会议室、乘车、教室、走廊、候车室等地时严禁吸烟、大声喧哗,要保持安静。
5.对人说话礼貌,尊重每一个人。不得对他人进行侮辱、挑衅、谩骂,不做侮辱他人人格的事。
6.爱护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设施要按价赔偿。
7.请自觉遵守社会规范,乘车、购物、银行取钱、交纳各种费用时请主动排队。
8.进入会场听报告、演讲、参加演出时做文明观众,不大声叫喊、打口哨、说脏话。
9.如果遇到危及人身、财产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可拨打紧急求助电话 110 求助。非紧急情况可以拨打学校管理老师的电话求助,拨打无效求助电话者将按中国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在校日常规范
1.留学生如要庆祝本国重大节假日如:独立日等举行集会、游行等活动,需提前一周向国际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在学校老师的组织下进行,违反者按学校及相关法律处理。
2.保持宿舍楼道及宿舍内的清洁与卫生。出门前关闭所有电器电源,做到人走灯关,避免发生火情。并检查水龙头等是否关闭,做到节约用水。
3.爱护校园的公共设施,爱护宿舍教室内的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设施主动按实际价格赔偿。
4.禁止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宿舍内大声播放音乐,以免影响他人的休息、学习及正常生活。
5.禁止随意丢放垃圾,保持室外清洁的环境,做文明人,做文明事。
6、禁止在校园、宿舍、教室内吸烟,不做有损自己及他人健康的事,要做文明的好学生。
7.上课、考试、开会、听报告等活动要关掉手机,以示尊重他人、尊重自己。
第二部分外国留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外国留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顺利完成学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京学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是学校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道德行为规范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性教育形式。
第五条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情节,分别裁决处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进行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三)受过处分后,再次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时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纪律处分决定书下达后一月内)离校。
第十三条学生违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或是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药费用等。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散布谣言、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或者已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拘役、判刑等)的,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罚外,学校视其处罚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在校内外策划、参与打架,出具提供伪证,为打架提供器械等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
(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伤害程度由医院及有关部门鉴定,下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学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和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将从重进行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进入他人寝室、教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教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事态发展(或者知情)仍故意为他人出具提供伪证,使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从重进行处分。
(七)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供刀具、铁器等凶器者,从重进行处分。
(八)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和打架斗殴事件已经终止,事后报复的,按照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九)对殴打教职员工的,按本条相应条款从重进行处分。
(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财物、钱款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下同)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偷窃、作案的,按其偷窃财物、钱款累计价值,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作案受到处分后,再次偷窃、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作案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给予相应处分;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从重进行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手机等后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有效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以上相应条款给予处分;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从重给予处分。
(七)哄抢、强抢或者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购买赃物(知道是赃物而购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禁止学生赌博;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为他人提供赌具、放风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服务等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外酗酒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屡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用望远镜、照相机、手机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践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在学校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毕业证书等的;在办理(或者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吸毒、贩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寝室内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屡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夜晚从宿舍窗户爬进跳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占用学生寝室、拒不执行学校统一的寝室调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寝室内违章用电、用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寝室内吸烟、存留或者使用违禁物品(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同性外来人员,或者安排外来人员居住他人寝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明知是社会闲散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仍擅自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容留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寝室人员知情不报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在公寓、寝室内有乱扔和乱倒杂物,饲养宠物或者将实验动物带入公寓、寝室饲养,故意浪费水电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有本条款中未列的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教育教学和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过程中有如下违反学习、考试规定等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年级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教学实验、见习、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教师指导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给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10—19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20—29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40—4 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拒不退学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未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阻的;
2.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和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提前或者继续答题的;
4.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未按试卷要求填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标记信息的。
(六)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带有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组织、协助他人抄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纸条答案、核对答案或者试卷雷同的;
5.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的;
6.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集体组织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行为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教育教学和考试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等管理规定,破坏学校电器装备、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起灾害、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用恐吓信、骚扰电话或者其他手段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大型活动中,不听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行为,经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非法获取、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等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本规定未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中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国际交流中心审核,校领导批准后签发处分决定书;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后,报校领导经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后签发处分决定书。
(二)对涉及影响全校的事件或两个以上学院学生的处分,由国际交流中心会同有关院系共同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下,国际交流中心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教育教学和考试规定等的,可由公寓管理中心和教务处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权限和报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签字后生效。
(二)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要填写《西京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将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一同上报国际交流中心。学校特殊授权单位需要给予学生处分时,有关材料由该单位负责填报。
(三)按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学生处分后,学校应出具《西京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四)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填写《西京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
(五)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回(执)证上签字。
(六)送交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时,需有两名老师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送交人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回(执)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住所,即视为已经送交。同时将副本以邮寄方式送交相关单位及其家长或者其直系亲属。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七)违纪学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可以通过发布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60 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二条受到处分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实施各种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其中,学生处分登记表、处分决定书、学生申诉复查结论等材料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开除学籍学生的处分决定书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 年 9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西京学院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